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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戈温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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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原告方的情绪操控(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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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此证据有何意见?”法官问。
    寒晓东站起来,走到屏幕前。他需要近距离观察。
    “法官,我注意到,日志显示的操作IP是内网IP,172.16.2.101。这是我当时使用的工位IP,但该IP是动态分配的,同一时段可能有多个用户使用。仅凭IP无法锁定操作人。而且,下载行为需要部门经理审批,但我没有收到任何审批通知。原告能否提供审批记录?”
    孙伟看向王海。王海摇头。
    “审批记录是内部管理流程,与本案无关。IP地址虽然动态分配,但结合时间点和操作内容,足以锁定是被告所为。”孙伟说。
    “我反对。原告无法证明该IP在操作时段由我独占使用。我申请调取当时同网段其他IP的活跃日志,以证明多人共用。”寒晓东说。
    “反对。被告的申请超出举证范围,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孙伟说。
    “反对有效。被告,你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反驳此组证据?”法官问。
    “有。我申请出示证据二,浩天科技内部网络拓扑图。该图显示,我所在部门的技术员共用五个IP池,轮换使用。同一IP在不同时段可能分配给不同员工。这是公司网络管理员的说明文件。”寒晓东提交文件。
    孙伟接过,快速扫视。
    “这份文件是被告从公司内部盗取的,来源非法,不能作为证据。”
    “该文件是公开的技术文档,可从公司内网知识库下载,无需权限。不存在盗取。”寒晓东说。
    “法官,我请求休庭十分钟,核实该文件来源。”孙伟说。
    “同意。休庭十分钟。”
    休庭期间,寒晓东回到被告席。耳机里传来周文静的声音。
    “孙伟在拖延时间,同时观察你的反应。他在测试你的抗压能力。你表现得很好,但要注意,法官开始不耐烦了。接下来他会加大攻势。”
    “明白。”
    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孙伟没有就拓扑图继续纠缠,而是出示第二组证据:邮件记录。
    “这是从浩天科技邮件服务器导出的记录,显示被告离职后第二天,用其工作邮箱向智创科技CTO吴涛发送了一封邮件,附件是代码压缩包。发信IP是公司内网IP,时间上午十点整。我们申请当庭演示邮件头信息和附件哈希值。”
    王海再次操作,屏幕上显示邮件详情。发件人确实是寒晓东的工作邮箱,收件人是吴涛的私人邮箱,附件大小298MB,哈希值匹配代码压缩包。一切看起来很完整。
    “被告,对此证据有何意见?”法官问。
    寒晓东深吸一口气。
    “法官,这封邮件不是我发的。我有三点理由。第一,邮件发送时间,我有不在场证明。我提供了小区电梯监控,显示我当时在家。第二,邮件是通过公司内网发送,但我在离职当天,已经上交了门禁卡和VPN动态口令器,无法远程登录内网。我有上交记录。第三,邮件附件密码是‘haitian123’,这个密码是浩天科技一个旧项目的代号,很多员工知道,但我不记得。我申请当庭验证,我是否能记住这个密码。”
    “反对。密码记忆属于主观事项,无法验证。”孙伟说。
    “法官,我可以现场接受测试。如果我能说出密码,说明邮件可能是我发的。如果我说不出,说明邮件是他人伪造。”寒晓东说。
    法官犹豫了一下。
    “原告,你方是否同意测试?”
    “不同意。这是法庭,不是心理测试室。我们应该依据客观证据,而非主观表演。”孙伟说。
    “反对有效。被告,请用其他证据反驳。”法官说。
    寒晓东知道这条路走不通,换一条。
    “我申请出示证据三,浩天科技VPN登录日志。该日志显示,我离职后,我的VPN账号没有登录记录。如果无法登录内网,就不可能用内网IP发邮件。”
    “VPN日志可能不完整,或被人为删除。”孙伟说。
    “原告能否提供完整的VPN日志,以证明我的账号在那段时间有登录?”寒晓东反问。
    孙伟沉默了几秒。
    “VPN日志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信息,与本案无关。”
    “法官,邮件发送的关键前提是被告能登录内网。原告无法证明这一点,却指控我发邮件,这在逻辑上不成立。我请求法庭要求原告提供VPN登录日志,否则应认定邮件证据无效。”寒晓东说。
    法官看向孙伟。
    “原告,你方能否提供相关日志?”
    “我们需要时间调取。但鉴于日志可能涉及其他员工隐私,我们需要筛选。”孙伟说。
    “法庭可以指定技术人员在双方监督下提取。休庭后处理。现在,继续举证质证。”法官说。
    孙伟出示第三组证据:内部监控录像。画面显示一个穿着蓝色衬衫的男人,在寒晓东的工位上操作电脑,用U盘拷贝文件。男人侧脸模糊,但身形和衣着与寒晓东相似。
    “法官,这是浩天科技办公室的监控录像,时间戳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画面中的人正是被告,他在用U盘窃取代码。”孙伟说。
    寒晓东仔细看画面。确实是他的工位,但那件蓝色衬衫,他记得只在去年十月份穿过一次,之后就没再穿。十一月二十八日,他穿的是灰色衬衫,有当日工作照片为证。
    “法官,我申请出示证据四,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的工作照片。照片显示我当时穿的是灰色衬衫,不是蓝色。该照片拍摄于当日下午两点,地点在公司茶水间,有同事可作证。我请求传唤证人,我的前同事张强,他当时和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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