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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从边军开始覆明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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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章 天下只有天良发现之个人,无有天良发现之阶层(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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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诵读圣贤之书,砥砺忠孝节义;」
    「为官十八载,巡抚地方,总督军务,未尝多占一亩民田,未曾贪墨一分军饷!」
    「所求者,无非是上不负皇恩,下不愧黎庶。」
    「如果按汉王之说,卢某也是既得利益者中的一员,也应该被推翻。」
    「那请问汉王,卢某满腔热血、一生抱负,又算什麽?」
    卢象升的质问,带着深深的委屈、愤怒与迷茫。
    他感到自己正在被多年信奉的体系抛弃,但却又无法完全认同敌人的道路。
    江瀚摆摆手,示意对方稍安勿躁:「此言差矣,卢督师这是在偷换概念。」
    「要回答此问,咱们首先必须理清一个关键:」
    「个体的道德品行,并不等於其所属的整体阶层。」
    「在任何一个集团内部,都可能存在品性高洁、严於律己的好人」,但这只是个人良知坚守的结果。」
    「选择做个好人,是个体孤立的道德选择,它无法代表整个阶层。」
    「而阶层的本质,是由其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普遍行为规律所决定的。」
    「我们不能用少数好人的存在,去否定整个特权阶层的压迫、剥削性质。」
    他指着卢象升,分析道,「我还是以你卢督师为例。」
    「你的阶层划分,并不取决於你的私德,而是取决於你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角色。」
    「你是进士出身、朝廷总督,这个身份本身就建立在士绅阶级免赋役、享特权的制度基础上。」
    「这个制度在供养你、赋予你施展抱负平台的同时,也在系统性地压迫着无数农夫、
    士卒。」
    「这就好比一个庄园里,有一位对奴隶十分仁慈的管家。」
    「管家从不鞭打奴隶,甚至会私下接济奴隶们。」
    「但管家个人再好,也无法改变他是奴隶主管理体系中一部分的根本事实。」
    「他的善行,或许能缓解个别奴隶的痛苦,但却又粉饰和维护了奴隶制本身的不公。」
    「奴隶制这个罪恶的制度,因为一两个好人的存在显得尚有一丝温情,而这些好人的存在,也会延缓奴隶们觉醒和反抗的进程。」
    江瀚把矛头直指卢象升,揭示了这类「清流忠臣」在历史转折时期的悲剧地位。
    「朝廷需要卢督师这样的忠义楷模,你的存在无疑是向天下人证明了:」
    「看,朝廷里还有青天大老爷,所以朝廷一定是好的,问题只是出了几个奸臣,只要除掉奸佞就能海清河晏...
    「7
    「卢督师是在用个人的道德光环,替整个腐朽的制度承担了批评、赢得了同情、延续了寿命。」
    「再说你卢家。」
    「本王毫不怀疑卢氏家风清正,或许数代未曾主动巧取豪夺。」
    「但卢督师,你能保证你家族的同乡、姻亲、同年、门生故吏之中,没有肆意兼并、
    横行乡里者吗?」
    「你能改变士绅优免这项施行了两百多年的国策吗?」
    「你的个人清廉,乃至卢家的优良家风,能代表整个士绅阶层的普遍行径吗?」
    说着,江瀚把目光投向了大厅的西南角。
    在角落里的茶几後,正坐着一名埋头奋笔疾书的起居注官。
    他叫庞经年,是江瀚当初在保宁府开科取士时招揽而来的。
    而江瀚之所以设立起居注官,并非效仿帝王起居,主要是麾下事务太多,需要专人记录。
    此时庞经年听得是如痴如醉,生怕漏掉了一字一句。
    今天这场对话,在他听来无异於黄钟大吕,振聋发聩。
    如此激烈、如此深刻的对话,是他生平从未见到的。
    庞经年相信,今日所记只要稍加整理,便是未来新朝震烁天下的立国檄文、施政基石。
    正当他心潮澎湃、笔走龙蛇之时,耳边却忽然传来了江瀚的声音:「庞经年,」
    他吓了一跳,连忙停笔,起身应道:「臣在。」
    「你把崇祯八年的起居注找出来,大概在四五月间,本王刚刚打下成都府不久的那段记录。。
    「」
    江瀚吩咐道,「你给卢督师好好念一念,让他听听,成都府的官绅老爷们,平日里到底做了多少善事」。」
    庞经年不敢怠慢,立刻在随身携带的行囊中翻找起来。
    不多时,他捧出了一本用蓝布封皮的册子,封面上楷书工整写着「汉王起居注·崇祯八年」。
    庞经年翻到居中一页,随即深吸一口气,开始诵读:「崇祯八年,岁在乙亥,夏四月,王师克成都。」
    「五月庚申,汉王谕令,彻查成都府并周遭州县,推行追赃助饷、清丈田亩、公审诉冤、均田平赋诸政。」
    「六月丙寅,中军参将曹二,呈五县清查初录於王前。」
    「五县者,乃温江、郫县、崇宁、新繁、灌县。」
    「此五县为成都府上县,都江堰灌区膏腴之地,物阜民丰。」
    「今查,五县下辖九十八乡,共有地主两千六百七十九户,其家眷、亲族、仆役等,共计一万三千八百七十二人。」
    「此两千余户地主中,经百姓首告、邻里指证、帐册查对,有明确罪恶行迹者,计八百六十九人。」
    「其罪行概类如下:「一、私设公堂,擅用笞、杖、枷号等私刑,致死致残佃户、雇工、债户者;」
    「二、强夺民田,伪造契据,或趁灾荒低价强买,逼令卖田者;」
    「三、放纵家奴、勾结胥吏,欺男霸女,奸淫佃户、佣工妻女者;」
    「四、高利盘剥......五、遇灾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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