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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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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回 《中倭江户新约》(十三)(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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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你安排,我与曹百原在旗舰上等候你的好消息了。”
    “属下决不负主公厚望,一定把德川家光抓到旗舰上去见您。”谷振东沉声道。
    “好。”李无庸点了点说道。
    崇祯十三年,炎黄三年十二月初二,在谷振东的炮火威胁下,扶桑幕府终于与李无庸在“定海”号旗舰上签定了江户和约。《中倭江户和约》原文如下:
    兹因大明福建总兵知台湾府,扶桑天皇,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扶桑明正天皇派征夷大将军德川家光,大明福建总兵知台湾府李无庸;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台湾府、扶桑天皇永存平和,所属汉倭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地者必受该国或该地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天皇恩准大明内陆和所属海外汉人带同所属家眷,寄居扶桑沿海之长崎、江户等两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台湾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两处城邑,奇[﹕]书[﹕]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汉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台湾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天皇准将鹿儿一岛给予台湾李氏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扶桑于嘉靖年间有许浪人与福建等沿海杀戮大明百姓,特赔偿白银四百万两以示安慰;
    五、因扶桑钦命大臣等向台湾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一千二百万两,三军犒赏之银三百万两,抚恤之银两百万两,天皇准为偿补,以示仁义;
    六、凡系大明汉人,无论内陆或海外军民等,今在扶桑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扶桑天皇予以释放,所犯罪过,由台湾或台湾据长崎、江户、鹿儿岛处官员处置;
    七、准许扶桑居民前往台湾进行劳作,台湾府按照给予正常之劳作补贴;
    八、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所规定之内容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
    大明崇祯十三年,扶桑明正天皇宽永十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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