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
“回侯爷,洛历五六三年,兰陵郡六月防汛粮秣请调案,原始申请副本于六月十五日送达内书堂。”
“兰陵郡守萧晏、转运使崔淮联名上书,称汛情紧急,请额外调拨常平仓米粮,数目为:上等粳米,八千石;中等粟米,一万两千石;豆料,三千石,合计两万三千石。”
“内书堂复核后,于六月十八日转呈御前,六月二十日,御批回转,核准数目为:上等粳米,五千石;中等粟米,八千石;豆料,两千石。合计一万五千石。”
“核准文书编号确为‘户部准调字第七十三号’,签发日期为大洛历五六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申请副本与核准文书皆附有当时户部主事李轩的初审签章及内书堂留档编号丙戌-粮-七三。”
一字不差,连具体日期、人员姓名、内部编号都一清二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