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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婚之日,我将未婚妻捉奸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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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章 卷宗(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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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林臻抬手,修长的手指抚过那滑腻坚韧的新裱封面,感受着手工劣质宣纸刻意做旧的触感,唇角勾起一丝冰冷的弧度。
    他翻开——
    首页纸张雪白挺括,墨迹乌亮如新,格式严谨,字迹却刻意模仿着一丝潦草古拙:
    “天保十七年季春沧州府报斩重案卷。”
    被告:郑元德,男,溪林村人。父:郑有财。
    ?罪状:
    一、逆伦凶恶,天理难容。?于本月初七夜,因口角微忿,暴起发指,狠心将其生父郑有财大力推搡仆倒,致郑有财头触坚硬供桌角,颅骨崩裂,颅内血涌,须臾毙命!?显系故意杀父,罪大恶极!
    二、其妻柳氏,本柳家庄人。?查实该妇秉性淫邪,不守妇道。早与其翁郑有财有苟且之行迹,私相授受,?通奸乱伦,人伦尽丧!实属败坏纲常,罪不容诛!??
    ?判:??
    郑元德所犯弑父之逆伦重罪,罪证确凿,依《大乾律·刑律》子殴父致死条,处斩决?!尸悬东门示众三日,以儆效尤!
    柳氏所犯淫乱悖伦,通奸翁公之十恶不赦重罪,依《大乾律·刑律》妻妾与人通奸致翁公殒命条,处杖毙?!尸付曝市一日,警诫效尤!
    ?着即此判,府衙画押用印,永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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