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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提式大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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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章 再上一疏(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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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皇汉”吗?
    仔细想想,皇汉出现似乎也很正常。
    儒家本身也不是反对开疆拓土,只是反对浪费国力开拓无用的土地,反对消耗的战争。
    而隆庆年间的几场动兵,大明都是获得了好处的。
    这样的情况下,皇汉思想冒头也是非常正常的。
    而且如今的大明军,确实是世界上最强大最先进的军队了,手中有了利刃,自然就想要杀敌了。
    苏泽问道:
    “销量如何?民间反响如何?”
    罗万化说道:
    “这次《新君子报》的销量大增,但是读书人之中还是抨击的声音多一点。”
    “但是京师普通百姓倒是很喜欢《新君子报》的说法,已经有人喊出恢复汉唐盛世的口号,听说《新君子报》还专门加印了汉唐的地图,销量也相当不错。”
    好家伙,《新君子报》也是玩明白了。
    苏泽放下《新君子报》,又看向《新乐府报》。
    看完后,苏泽的脸色凝重起来。
    这是一份很有深度的文章,笔名“心隐”,苏泽自然知道这是创办《新乐府报》的何心隐亲自写的文章。
    文章分析了西南土司制度的问题。
    文章认为,明初对于土司的优待,是导致西南一直不安定的原因。
    明初的土司都是要纳税的。
    但是从明代中期开始,朝廷为了优免土司,经常优免偏远地区的土司贡税。
    结果就是这些不纳税的土司越来越多,而地方官府衙门的开销越来越大。
    如此一来,地方官府的苛捐杂税也越来越多,汉地的百姓则开始向土司控制的地区逃亡!
    何心隐在报纸上指出,正是这种不公平的税收制度,才导致了西南问题此起彼伏,始终难以断绝。
    苏泽又看到下文。
    “夫民之纳税于朝廷,犹契券之交换也。”
    “百姓输纳赋税钱粮,其核心所求,非徒然供奉,实为换取朝廷及其所置官府应尽之责:护佑疆土、维系秩序、开浚水利、赈济灾荒,乃至兴教化、利耕桑,使黎庶安居乐业。此即社稷存续之根本契约。”
    好家伙,这不是社会契约论吗?
    紧接着,何心隐用这套理论来分析西南的局势。
    “然观西南困局,其弊根源便在于此‘契约’失衡崩坏!”
    “朝廷对土司封地屡开优免,彼等不纳钱粮贡赋,独享其土之利,坐拥其民,俨若化外之邦。”
    “而官府衙门之耗用日增,无以弥补,则加倍苛求于所辖之汉地民户,丁银、徭役、杂捐迭床架屋,赋如山岳。”
    “如此税赋不均,轻徭厚此而苛重薄彼,岂是‘契’之本义?民非痴愚,焉能不察其深?赋税本为换取生存之资与庇佑之盾,今盾既残,资反成枷,黎民何以能安?何以能信朝廷之‘约’?”
    “故百姓无奈,惟有以足为尺,以身为权。其‘票’不必诉于衙门,其‘择’不必陈于奏牍。彼等眼见土司封地或无朝廷苛索,虽有土司之制,或得喘息之机,离乡背井,遁入土司之地以避沉疴之赋。”
    好家伙,看完之后,苏泽放下报纸,揉着太阳穴,他似乎明白了,成子学的事情大概是怎么回事了。
    苏泽想了想,又再次掏出一本空白奏疏。
    其实这也是苏泽一直以来想要做的事情。
    大明对于地方上高级官员的处理,实在是太过于随意了。
    当然,这也是帝制时代的特点。
    但是大明已经建立了一套非常规范的官员任职体系了,却在免职和惩处上依然落后。
    最典型的就是官员被弹劾后。
    如果是皇帝亲近的官员,皇帝会驳回弹劾的奏疏,甚至反过来惩罚弹劾的官员。
    而有的倒霉官员,如果正好在皇帝的气头上,一被弹劾就会被皇帝立刻惩处。
    还有一部分官员经常被弹劾,只能自请辞职归乡。
    所以苏泽这份奏疏的内容,就是规范地方高级官员弹劾后的流程。
    苏泽列举了如今大明监察体系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监察未循常例,仓促致罪状难明。”
    对于外任官员的弹劾往往过于仓促,很难将事实调查清楚,很多都是对官员个人品格的攻击,而不是对官员能力和政绩的评判。
    第二个就是“大员无自辩之途,民心与圣断相悖。”
    苏泽这里也举了胡宗宪的例子,当年胡宗宪被处死的时候,浙江地方百姓都来求情,但是嘉靖皇帝依然处理了胡宗宪,至今浙江依然有胡宗宪的祠堂祭祀。
    而胡宗宪到死也没有获得自辨的机会,这样严重的损伤了朝廷的威信。
    所以苏泽提出,对于地方上高级官员,应该允许他们上书自辨.
    第三个就是“惩处未昭法理,遗患地方承弊。”
    苏泽奏疏中写出,大明对于很多大员的处理往往含糊不清。
    有的是命令自己辞职,有的是被朝廷严惩,这些处理结果,让地方官场十分的混乱。
    一旦有地方大员出现变动,地方上往往胡乱猜想,造成官场的混乱。
    而有些官员明明是正常去任,却被谣传成朝廷的惩罚,又让官员自身的威望蒙羞。
    所以苏泽建议建立完善的外任官员监察体系:
    “定大员受劾程序:凡三品及以上者被劾,都察院须移文该员,限旬日内具疏自辩,并将辩词附入案卷。”
    “设三方核验制:除御史举证外,应由户部调会计录、该省按察司协查实证,三司文书齐备方定谳。”
    “明示处置结论:无论罢黜或留任,均需明诏昭示罪状或冤屈,禁「含糊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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