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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文里的反派小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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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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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甜:“?”

    陆让:“妨碍名誉及信用罪第310条规定,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受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一千元以下罚金。”①

    辛甜明白了什么。

    陆让继续说:“她那举报信,一会散播出去,能关她两年。”

    装晕的孙花瞬间睁开双眼:“不行!”

    ……

    作者有话说:

    ①此条由来《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年7月二次会议通过,80年1月1实施,查资料时没找到初版刑法有诽谤罪,才引用了民国刑法。

    只是单纯的扯虎皮,陆让吓人的,后举报信传播也不能成为多定罪理由。

    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期间大多定罪、量刑皆依靠政策,当时法律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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