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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大清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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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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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丈夫……她婚后所赚取的任何金钱——无论是通过工资,投资,礼物还是继承——都成为其丈夫的财产,不过……”

    她快速翻页,找到一行蝇头脚注,兴奋地读起来。

    “《已婚妇女财产法案》(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的补充条例……经由女权人士的不懈努力,去年刚刚获得议会通过。它规定,妇女婚前从父亲手中获取的嫁妆,可以豁免于coverture。”

    林玉婵眼睛几乎贴到纸面上,看着那密密麻麻的法律术语,头晕目眩。

    “你是说……在新的英国法律中,丈夫无权处置妻子嫁妆?”

    “取决于结婚的时间。如果我,爱玛·康普顿小姐,前年和某人喜结连理,我那幸运的丈夫可以天然享有我的嫁妆。不过从去年开始,他没这个权力了。露娜!马噶尔尼夫妇是何时成婚的?”

    林玉婵心跳加速,小声说:“去年。”

    啪的一声,康普顿小姐合上法典,栗色的眼睛熠熠发光。

    “看来议会那帮油腻老男人还是干了点实事的。”她笑道,“按照大英帝国普通法,马噶尔尼先生无权动用他妻子的嫁妆。如果通过诉讼的手段,我想也许可以迫使他把那些银子还回来……如果德文愿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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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愿意!”

    郜德文用铅笔狠狠描着英文字母,不小心用力过猛,以至于纸上戳了小洞。

    要是连这点魄力都拿不出来,她以后没脸见林姑娘了。

    郜德文写了几个字母,无心学习,跑到后排开小差,悄悄跟林玉婵确认:“所以,我可以跟我的丈夫打官司,要回那笔钱,而他却不能休了我?”

    倒不是她多贪慕婚姻。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休妻”对女方的杀伤力惊人。郜德文成婚时,是太平天国“纳王府”的郡主,有浩浩荡荡的娘家势力撑腰,万一婚姻不谐,至少有个退路;现在她孤家寡人一个,承受不起众叛亲离的后果。

    马清臣需要她的身份和地位助力自己升官,肯定也不会轻易放她。闹起来,吃亏的只能是女方。

    林玉婵不能昧着良心,鼓动郜德文去鸡蛋碰石头。

    “动用法律武器拿回嫁妆”,是现阶段郜德文能做的、最有利于自己的事。也是林玉婵想要拿回自己的投资,最快捷的方法。

    林玉婵点点头:“如果你肯跟你丈夫撕破脸……”

    “是他先跟我撕破脸的。”郜德文沉下脸,浓眉大眼的五官一齐阴沉下来,“是他先抢了我的钱。这几日他天天往回家带礼物,做小伏低跟我道歉,就是不肯还一两银子。我再不信他的话了。”

    “你想好了?”

    “想好了。”

    “一言为定。不许反悔。”

    郜德文苦笑。她已经辜负了一次林姑娘的信任,眼下林玉婵对她存疑,也怪不得。

    她习惯性地张口发誓:“以天父天兄……”

    话说一半,看到林玉婵那有些好笑的眼神,才想起来,天父天兄早被剿了。

    郜德文一拍桌子,“我现在已经搬去别院另住,你们随时过来。需要我如何配合?只要不是杀人放火,我都可以做。”

    林玉婵忙道:“别说那么悲壮。我想想……”

    她回忆着从康普顿先生的法律咨询书中看到的细节,一样样列:“嗯,我需要你的身份证明、家族资料、婚帖细节、嫁妆过户的任何人证物证,家庭资财证明……有些可能需要你在府里仔细找找,避着人,尤其别让你老公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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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两个字说起来简单,然而其中的学问足够填满一个黑洞。“律师”在西方社会是一个安逸而体面的职业,他们毕生研读一两样法条,然后就能吃一辈子。

    然而这门学问,眼下并不对女性开放。

    康普顿小姐识文断字,能读懂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件,不代表她就会打官司。

    “也许我能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女律师。”康普顿小姐雄心勃勃地策划,“自学成才,一战成名,战胜那些科班出身的律师老爷……”

    林玉婵无奈,帮她递钢笔,“又不做记者了?”

    “……”

    租界里没有专门的婚姻律师,只有几个不定期营业的法律咨询事务所,是工部局法庭里的专业人士兼职赚外快用的。

    他们不接待女客户。

    只能靠自力更生。好在康普顿小姐闺蜜繁多,稍微旁敲侧击,就探听出无数八卦,从中一点点分析出有用的信息。

    林玉婵找钥匙,打开小洋楼二楼的客房。容闳早年曾在香港研习法律,虽然未果,但也有不少关于英美法系的藏书和笔记。林玉婵寻思,自己紧急借用一下,容闳应该不会怪罪。

    康普顿小姐惊喜地尖叫一声,好像鱼儿看到大海,扑进去埋首书海,半天不出来。

    这么临时抱佛脚地补了一整天的课,两个外行总算弄清楚,在租界该怎么打官司。

    首先,上海租界里存在两种司法体系:工部局法庭——也就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是审中国人的,或者在华人与洋人闹矛盾的时候,负责拉偏架。

    如果纠纷双方都是英国侨民,那就需要在大英按察使司衙门(Her Majesty’s Supreme Court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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