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兩性接触禁忌加强,使得女性医療人员更显重要。異乎儒者之记载,稳婆之正面形象与实际之重要性均可見诸宋明着名医家笔下。女性不若男性可受训医科,西方学者却谓传统中国的助产业相当发达(明曾旌表闽县节妇程姐原是女巫) 。
卖婆穿梭市井、登门卖物,珠翠胭脂、帮忙簪妆。插带一回明末价是二至三钱;可見其類商贩之规模。牙婆以介绍买卖为业,尤是促进瘦马流通之主角。明末张岱(1597-?)《陶庵梦忆》曾详载牙婆为人择婢妾之逐步检视手脚肌肤声音等。
从小說与相关史料推测,自南宋产生以维持生计为目的之职业媒人。由于宋元商业城市之兴使人口显着集中而增加居中介绍之可能性。
虔婆开设秦樓楚院(有为此作公众场域之诠释)、媒介色情交易。明初置官妓于南京富樂院,以罪犯俘虜为妓。院外有著名的十六樓。宣德(1426-1435)虽禁官宿娼,但民间土妓家居□□,不可胜數;可見虔婆贯串活动当十分活跃;亦見【明社会一面强调节烈一面□□高涨之现象】。
三姑六婆利用特殊之女性身分,所谓 '体格终须是妇女,交搭更便’,串街走巷,或身兼數职的做一些小买卖,从事接生、牵线之事。有诠之为游民成传讯性质,实類今之信息服务行业。三姑之化缘求施,六婆之经济营生,皆与钱财有关。从事这類工作之妇女,具有自发性累积财富之能力,属于自给自足之生活形态,有别于一般妇女在生活上的被动角色。其为家族家训所严诫,固不乏有取财无道之辈,更重要的恐是今日所見有关史料,俱是男性儒者之书写流传;与士人所撰女性墓志铭多歌颂妇德可作对照。
(三)禮法与女教
从歷代仕女图可見,女子文娱活动有弄樂歌舞、赏雪烹茶;至論教育,则女子并无机会和权利与男子一样接受正规的官学或私学,只能在家与兄弟同受业、或由父母单独教授、或自学家中藏书。以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内容之课程称女学或女教。禮法与女教,内容重点实属呼应。宋元律離婚项目有一、以权在丈夫之七出: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惡疾(《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
二、離婚权在法律称义绝,即夫妻情义乖離,其义已绝之意。构成义绝之事由包括兩姓间之相殴或亂`倫(《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可見义绝具极重要之家族意义:因婚姻目的在结二姓之好;若二姓间发生冲突,便失去婚姻之立意,以义绝令離,实理有固然。三、至于和離,是诸離婚项目中较具个人意志者,即协议仳離,女方可主动提出,亦须男方写離书付女方始算成立。和離则男可取回聘禮、女于宋仍可取回妆奁;备案官府,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四、夫離家久经不归:在北宋原有'夫亡(失踪)六年改嫁’ 之制。至真宗朝(998-1021)因有贪骗妆奁后不归者,改为:夫挟财失踪者,妻可依法離婚,不必等六年之限。南宋宽至三年期,惟男方不能要回聘财。《鸡肋篇》载宋金交战时一兵妻主动向南征的丈夫提出離婚:
垂阳传语山丹,你到江南艰难,你那里讨个南婆,我这里嫁个契丹。
下及元代,为保障男子心安远征,元典章〈军民婚〉見立例出征军妻、命妇等不得改嫁,须无限期相候家中。五、妻擅去,处兩年徒刑、并削籍为官妓。若偷嫁,责付官牙,改嫁第三者(《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另案:官为嫁有精神病丈夫的孙女请離,并带走嫁资;养不起妻的婿,岳母会把女儿另嫁(《朱子语類》卷106)。六、夫嫁妻/和娶□□:或因丈夫贪财将妻转嫁,属违律为婚。一女事二夫有违家族结构之完整,唐宋金元处罚一致。七、无故離婚包括夫沉迷声色、妻貌丑、另作高攀等例,不一而足。
综上禮法所定,义绝、妻擅去又偷嫁、和娶及嫁妻是强制離婚,七出是以男方意愿为主的離婚,和離是协议離婚,丈夫久经不归妻可求離異。表面上夫妻各具離婚主动性,但七出项目多为对女子德性、义务的要求,加上妇女自幼所受女教多与禮法呼应,又不知维护自己利益,故到底是男子较受优惠。
【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逐渐平民化,以往豪门贵族妇女所享有的地位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女教内容日趋狭隘-其中较为理想的是教以《論语》、《孝经》、《列女传》和《女诫》;除少數妇女如李易安、管道升、朱淑真能作诗填词以抒发感情外,大部分妇女皆无由培养超卓的見識和才能。北宋女教观叙述,可举司马光与二程(颢,1032-1085;颐,1033-1107)为說。
司马光之女教观是保守的,其《居家杂仪》云:
女子六岁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始诵孝经論语,九岁为之讲解孝经論语,及列女传女诫之類,略晓大义。
《孝经》是唐陈邈妻郑氏撰的女孝经,《論语》是唐宋若莘(又作宋若华)撰的《女論语》,和西汉劉向《列女传》、东汉班昭《女诫》,都是教训女子的书,都是束缚女子的;实非要女子真求学问,不过要女子学点做女子的道理。司马光另一著作《家范》中认为‘不宜教近人的歌谣’(唐妓多善诗,李商隐:妇人識字即亂情),反映宋是有人教女子学作歌诗的;見宋代乃女子識字率提高(入明后女子诗歌总集之编纂汇刻乃是时尚)之世、女教仍一贯以德教为主。程颐之女教观念,最著名的莫过于《近思錄》一段:
或问 `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伊川先生曰; `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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