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他最野了

报错
关灯
护眼
第68章(第2/6页)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
家里人一定不会坐视不理的,你放心。”

    苏邈邈没有抬头,她轻捏紧了指尖,又安静半晌后,她才轻声开口:“我去旁边打个电话……”

    “嗯?哦,好,我们在这儿等你。”

    栾文泽拉住还想说什么的吴泓博,点头答应下来。

    苏邈邈拿着手机走到长廊尽头。

    她迟疑地翻开了通讯录,滑到了最下面的位置。

    那里躺着一个电话号码——被她刻意存成了“Z”,而再无其他任何有信息含义的备注。这个号码从她第一次存入开始,就从来没有拨过,哪怕一次。

    苏邈邈目光紧紧地盯着那个手机号。

    犹豫了很久,直到脑海里又浮现起商彦最后扔开椅子,没有半点后悔地望向她时露出的那个安抚笑容。

    苏邈邈深吸了一口气。

    心里最后一点犹豫被她抹净,她点下那个号码,将电话拨了出去。

    铃声一直空响了30秒。

    电话才被人接通。

    对面的声线是个无比陌生、又好像隐隐熟悉在记忆深处的女声。

    带着意外和一点点不自查的栗然,对方试探地慢慢出声:“邈……邈?”

    “……”

    苏邈邈心口一抽。

    因为这生理性的疼,她本能地皱起了眉,张了张口,又抿住唇。

    不知迟疑了多久,而对面也一直无声地等着她说话。

    苏邈邈闭了闭眼,压下心底涌上来的那些艰涩、委屈、怨恨……不一而足的情绪,她只让自己记住脑海深处忘不掉的那双眼睛。

    她慢慢吐出一口气。

    “我现在,需要您的帮忙。”

    A城x区看守所。

    审讯室的金属门被推开,穿着制服的看守所民警走进来。

    “商彦先生,您的委托辩护人到了。”

    “……”

    审讯桌后,商彦神情平静地抬起了漆黑的眼。

    一个穿着职业黑色西装套裙、白色衬衫、黑色高跟鞋的女人走了进来。她手里拿着文件夹,进门时抬手扶了扶脸上戴着的黑框眼镜,似乎有些拘谨地冲民警道谢。

    律师小姐藏在土气的黑框眼镜后的五官十分好看,民警的脸一红,随即正色,按例嘱咐过几句,这才关上门退了出去。

    律师小姐脸上的职业而拘谨的微笑,在身后金属门合上之后,瞬间归于无。

    她绷起肩背,面无表情地走到审讯桌前,坐下来。

    文件夹不轻不重地往桌上一拍。

    女人伸手摘了眼镜,漂亮的眼眸里再也压不住的怒火掀起来。

    ——

    “商彦,你他妈是不是疯了!”

    敢这样吼商彦的年轻女人,除了他姐姐商娴,自然不必做旁人想。

    商彦却难得没有了平日与商娴针锋相对的模样。

    他颓懒地垂了眼,似笑非笑地一瞥商娴的打扮,口吻带上些微嘲弄——

    “你那压箱底的律师证,终于派上用场了?”

    “——!”

    商娴气得一拍桌面。

    随即她又有所顾忌地瞥了一眼审讯室角落里的监控摄像头。

    再转回来,商娴勉强压下了神情上的剧烈变动,但语气声音仍旧冷得如铁石,如寒冰。

    “你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吗!?”

    “……”商彦嘴角微勾,眼神淡淡的透着冷,抱臂倚回去,“看守所。”

    “那你知不知道,这里关着的都是什么人?关在这里的人甚至连亲属探视权利都没有!”

    “如果你是过来给我普及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的,那大可不必。”

    商彦戴着手铐的双手懒洋洋地往桌上一搭。

    “行政拘留进拘留所,刑事拘留进看守所。看守所内禁止任何亲属探望。……还有什么?”

    商彦停了一下,随即恍然。

    “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他抬头。

    嘴角勾着,眼眸里却没有情绪。

    “你好,律师小姐。”

    “……”

    商娴的表情,在商彦的话间,一点点冷凝下来。

    她慢慢扣紧指尖,轻眯起眼。

    “你早就提前查过了?”

    商彦笑意一薄,没有说话。

    权作默认。

    商娴倒抽了口凉气。

    有那么几秒的时间里,她都不可置信地盯着面前的她的弟弟——她甚至怀疑,是不是有人把面前的商彦换了个芯,只留下一副和她弟弟完全相似的壳子了。

    “那你知道,你接下来很可能面临的是什么吗?”

    “按照爸的脾性,应该会铁面无私地等着我这个不肖子被依法制裁吧?”商彦平静地说,像是在讨论旁的无关人。“之后无非就是审讯、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宣判。”

    商娴捏得手里钢笔咔嚓一声呻吟。

    “那你会有什么样的量刑,你也知道?”

    “……”

    商彦嘴角拉平。

    眼睫一停,垂压下去。

    “《刑法》第四章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