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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法不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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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九点前。 (3)(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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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里有没有拿手袋?”

    “应该有吧,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被告准备离开店铺的时候呢?”

    “哦,那时候她没有拿手袋。”

    “法官大人,我没有其它问题了。”周亦霏忽然停止了询问。

    原告方又请了第二位证人,是那家店的店长Jessica。

    “Jessica,你们的店员May抓到被告穿着没有付钱的衣服外出,请问你当时在不在场?”

    “May拦住人的时候我在店铺后面的休息室,后来才被叫过去处理这件事的。”

    “请问你是怎么处理的?”

    “我直接报警。”

    “请问你为什么选择报警?”

    “店员叫我过去处理这件事的时候已经把整件事讲给我听了,被告穿着属于我们店的衣服,没有买单就外出,事后我的店员叫她买下那件衣服就既往不咎她又拒绝了,那就是盗窃。所以我选择报警。”

    原告律师满意地坐下了。

    周亦霏站起身来:“Jessica,你们招收店员有没有入职培训?”

    “有。”

    “培训的内容都有哪方面的?”

    “嗯,主要是培训店员怎么样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你们店店员的薪金由基本工资跟提成组成,是不是?”

    “是。”

    “所以每一个店员都极力向客人推销衣服,因为每卖出去一件衣服她们都可以得到提成,是不是?”

    “是。”

    “你这个店长的薪金是由基本工资跟所有店员的交易额提成组成的,是不是?”

    “是。”

    “每一单交易对你来说都意味着有提成,是不是?”

    “可以这么说。”

    “如果客人试过衣服以后觉得不满意不肯购买呢?”

    “这个纯粹是客人自己的意愿,我们尊重客人意见,不会强迫客人购买的。”Jessica笑道。

    “法官大人,我没有其它问题了。”

    ☆、236

    接下来就是被告方的证人了。首先出庭作证的就是芳姨。周亦霏把在江家问的问题又重新问了一遍, 把江子青跟芳姨一起进店、后来江子青虽然自己穿着店里的衣服要出门却把拿着钱的芳姨留在店里的事说清楚了。

    之后她又请上了其他品牌服装店的一名店员:“Amanda,请问你做服装导购多久了?”

    “到下个月就满三年了。”

    “请问你入职前有没有参加过培训?”

    “有。”

    “请你简单介绍一下培训的内容。”

    “主要的就是怎么样为顾客提供更好地服务,要点在察言观色上。培训的时候有教过我们认识各种奢侈品, 要求我们做到对每一个进店的顾客都能从她的穿着打扮上看出她能够消费的层次是多少, 之后把顾客领到相应价格的货架上选货物。”

    “请你看一下被告, 由她的衣着打扮判断一下她的消费层次。”

    证人看了看江子青, 见她坐在被告栏里只露出了上半身,便道:“她有没有带手袋?”

    江子青听到证人的话后便在被告栏里举起了自己的手袋。

    因为距离不近,证人打量了好一会儿才开口:“被告应该消费几千元到一万元的普通衣服,大衣之类的不在此列。”

    “请问你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被告的手袋,是价值几万元的名牌货,却用到边角有点磨损了。一个女人会把一只大牌手袋用到磨损, 要么是她有钱到不在意手袋用得不经心, 要么是她攒了很久的钱买了这么一只充门面的手袋要经常拿出来用。而被告刚刚举起手袋的时候我见到她的大衣、毛衣都是大牌货, 还有她手上的戒指钻石很大很闪,所以她应该是第一种人。”

    “你认为被告会不会选择吊牌价9999元的普通上衣?”

    “款式好的话应该会选的吧。”

    “多谢。”周亦霏道, “法官大人, 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跟着就轮到江子青上庭了,被告是天然的辩方证人, 由周亦霏先行盘问。

    “江小姐,请你将案发当日的事讲一遍。”

    江子青便把自己试穿衣服照镜子时听到外面有叫卖叮叮糖的声音, 她立刻想起妹妹喜欢吃叮叮糖,所以就走出去买的事说了一遍。

    “请问你为什么不换上自己的衣服之后再出门?”

    “我着急买糖嘛,换完衣服卖叮叮糖的人就走远了。”

    “你着急出门的时候, 知不知道自己身上穿的是店家的衣服?”

    “知道,但是芳姨还在店里,我只是出去买个糖,回来还要试其他衣服的嘛。”

    “为什么芳姨在店里你认为自己就可以把店家的衣服穿出门?”

    “芳姨拿着钱的嘛。”

    “法官大人,店长报警之后,警方前来调查的事后,曾经对我的当事人还有芳姨两个人手袋里的东西做了记录,物品清单在这里。”周亦霏把一份清单交给工作人员转给法官。

    “这份清单上很清楚地写着,我当事人的手袋里面有装有她身份证的钱包,钱包里面有几张大额购物卡,其中一张购物卡正是涉案这家商店所在的购物广场的,并且涉案店家也在购物卡可使用的店家行列之内。另外,我当事人的钱包里面还有现金五万三千一百六十六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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